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九十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不安全事件,或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时,应当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