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三天将机场运行安全情况以月报形式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月报应当包括:

(一)当月内快报的全部内容;

(二)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情况;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全部或部分临时关闭和重新开放使用的情况;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供电、目视助航设施、消防救援、驱鸟、通信、导航、气象、雷达等保障设施的变化情况,包括扩建、新增、更新改造等;

(五)不停航施工进展情况;

(六)新增或查处超高障碍物的情况;

(七)应急救援出动或演练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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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二百九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