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二百八十九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九条
日常通报制度的要求如下:
发现可能影响航空器正常和安全运行的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管制员)通报。
(一)跑道、滑行道或机坪道面破损或者拱起;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有积雪、雪浆或结冰;
(三)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四)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的跑道、滑行道、机坪;
(五)跑道、滑行道或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
(六)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七)发现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八)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
(九)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
(十)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
(十一)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二)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
(十三)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
(十四)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