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八条
航行资料报告制度的要求如下:
当机场飞行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航行资料。对可预见或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应当按《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提前提供;对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资料,应当及时提供。
(一)《机场使用细则》中的机场资料发生变更;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运行限制发生变化;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数量、运行限制及物理特性发生变化;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标志线、标记牌发生变化;
(五)助航灯光设施、风斗发生变化;
(六)登机桥数量发生变化;
(七)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变动,障碍灯发生变化;
(八)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的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等级发生变化(不含临时的变化);
(十)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设备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发布航行通告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