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均有免费提供信息的义务及使用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将免费获得的信息用于商业经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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