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四)各类应急预案;

(五)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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