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一)对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中应当遵守的有关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在施工前,召开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落实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三)与建设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单位为机场管理机构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由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的协调工作制度,并确保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所列各相关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信息准确无误;
(五)每周或者视情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协调施工活动。在跑道、滑行道进行的机场不停航施工,应当每日召开一次协调会;
(六)对施工单位的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七)对施工单位遵守机场管理机构所制定的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的管理规定以及车辆灯光、标识颜色是否符合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八)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