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