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