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十八条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