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 第四节 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下列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