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 第四节 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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