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 第四节 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 第四节 电磁环境的管理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