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 第四节 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具体管理规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发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 第四节 电磁环境的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具体管理规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