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九条

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