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九条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