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七条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