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七条

第七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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