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