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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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