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四条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