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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