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