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