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