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