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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