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待定)第十条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