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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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