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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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