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广告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是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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