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广告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是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