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是地震行政执法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地震行政执法的培训和考核; (五)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地震行政执法主体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是地震行政执法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地震行政执法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地震行政执法的培训和考核; (五)监督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