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四)不按本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