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八条

地震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并由承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归档保存。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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