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第四十八条地震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并由承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归档保存。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