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