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