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举行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名单;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举行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名单;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