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举行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名单;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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