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四十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研究,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听证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予以受理的听证申请,应当制作听证受理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听证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三)申请人申请听证的理由; (四)听证受理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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