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时,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听证的目的; (三)申辩理由及其依据; (四)申请递交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 (五)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时,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听证的目的; (三)申辩理由及其依据; (四)申请递交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 (五)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