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时,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听证的目的; (三)申辩理由及其依据; (四)申请递交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 (五)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