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申请的组织或者机构。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申请的组织或者机构。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