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申请的组织或者机构。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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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