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中止许可证等较重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费用由听证机关承担。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中止许可证等较重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费用由听证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