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则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单位收发部门。 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代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