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地震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本机关的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执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处理结论; (五)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及受理机关的名称; (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作出决定的日期。 涉及罚款的还应当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