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地震行政处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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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