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举报的; (三)移送的; (四)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的; (五)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 (六)其他需要受理的案件。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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