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地震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申请的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审核、许可证的颁发。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驳回。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期限、许可证件编号,并加盖颁发机关印章。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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