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检查,必须告知被检查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者阅核、签字;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地震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进行。 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被检查者说明理由。 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作检查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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