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地震行政执法内容第十六条地震行政许可,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通过颁发证明或者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行使某项权利,从事某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