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地震行政执法管辖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因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案件由其共同上一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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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