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地震行政执法管辖第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因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案件由其共同上一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