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二)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三)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 (四)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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