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