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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