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