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依法查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