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依法查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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