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及其繁殖后代、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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