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及其繁殖后代、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