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禁止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活动。 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种群结构调节等特殊情况,需要放生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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