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不收取费用。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不收取费用。